关于您提出的“女儿外嫁户口迁出后,父母承包田的继承问题”,这是一个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继承法的问题,下面我将结合相关法律条款和实际案例,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作为承包方的农户仍然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并不发生继承问题。但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是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的。
接下来,我们结合一个具体案例来进一步说明。在这个案例中,原告黄某一(外嫁女)、被告黄某三(原告的兄弟)及他们的父母曾共同分得耕地,并共同享有该耕地的承包经营权。父母去世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一直由被告一人收取。原告向被告催要返还收取的土地流转费时,被告以“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为由拒不支付。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发生继承,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同时,法院还考虑到原告黄某一外嫁后,在新居住地并未取得承包地,因此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她仍然享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份额。
在父母去世后,原告和被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于父母占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份额享有均等的继承权。法院根据这一原则,对土地流转费用进行了合理的分配。
回到您的问题,如果您的女儿外嫁后户口迁出,但在新居住地并未取得承包地,那么她仍然享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份额。在父母去世后,她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父母在该土地上应得的承包收益。
因此,您女儿在父母去世后,是有资格继承父母承包田的收益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她继承的是承包收益,而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