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第二款和第三款内容如下:
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这两款规定主要针对货运机动车超载和超员等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应的罚款标准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的扣留机动车等措施。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