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人员为亲属谋取利益,如果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则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并可能构成犯罪。具体分析如下:
一.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的规定
违反廉洁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这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公共事务的职权,或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的职权,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关系,为亲属谋取利益。
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如果国有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二. 具体案例分析
以范某案为例,范某作为国有A公司总会计师,明知其妻弟杨某为B公司实际控制人,仍默许杨某利用其职务影响与A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并亲自审批与B公司的合同。其行为由纵容、默许转化为主动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定性处理。同时,范某在明知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仍然利用职务便利审批签订采购合同,致使A公司遭受损失400万元,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三. 其他相关犯罪
除可能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外,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利,还可能构成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例如,如果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利,并收受对方财物,或者约定收受对方财物,则涉嫌受贿罪。
我建议:国有企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如发现有此类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以维护国有企业和国家的利益。同时,国有企业也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