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通过电话方式做的笔录,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具有一定的证据效力,但总体上需要慎重把握,并不能替代法定询问笔录的效力。
证据效力的局限性:
- 电话笔录作为证据存在身份认证风险,即无法当面核实证人身份真伪。
- 远程通讯难以确保作证过程不受干扰,且受通讯信号、证人身份真伪等因素影响,自愿性存疑。
- 受通信信号质量影响的电话记录和录音收集的证据可能产生内容偏差,技术稳定性不足。
特殊情形下的适用:
- 在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如疫情防控期间无法线下取证的情况下,可以审慎采用电话笔录。
- 需同步形成远程视频全流程视听记录,并结合证人亲笔签署的自述材料,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禁止适用的范畴:
- 刑事案件被害人陈述,因无法完成笔录核对确认程序,不得使用电话笔录。
- 电话笔录不得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主要原因是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被害人应当对询问笔录予以核对确认,而电话方式做笔录无法满足这些要求。
综上所述,公安通过电话方式做的笔录在证据效力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仅在特定条件下可审慎采用,并需结合其他辅助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常规取证手段可行的情况下,应优先采取法定询问程序。如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解答,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