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催收恐吓骚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
非法收集与使用个人信息:如果催收机构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债务人或其联系人的个人信息,并通过短信进行恐吓骚扰,这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即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
过度侵扰与信息处理不合法:催收机构在债务人明确表示反对,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情形下,依然频繁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过度侵扰债务人及其联系人,进行恐吓或骚扰,这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即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目的及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原则。
信息告知义务缺失:在催收过程中,如果催收机构未向债务人或相关联系人说明其获取信息的来源、用途等关键内容,或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即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信息告知义务。
信息安全保障不足:如果催收机构未对所掌握的债务人个人信息采取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导致信息泄露,并通过短信等方式进行恐吓骚扰,这将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信息安全保障要求。
综上所述,短信催收中的恐吓骚扰行为可能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多项规定。如果遭遇此类情况,建议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