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解释: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一条款明确指出了受胁迫方享有撤销婚姻的请求权。
请求权人范围
受胁迫方本人:
- 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仅为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这是为保障受胁迫方自主意愿,避免其在非自愿情况下维持婚姻关系。
- 婚姻关系的缔结和解除涉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情感意愿等因素,只有受胁迫的当事人最清楚自身意愿和婚姻情况,因此撤销权专属于受胁迫方本人。
排除其他主体:
- 除受胁迫一方本人外,没有其他主体能申请撤销受胁迫的婚姻。这是因为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他人无权干涉或代替受胁迫方行使撤销权。
行使撤销权的期限
- 受胁迫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 如果受胁迫方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则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这一期限是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法律后果
- 如果婚姻被撤销,则自始无效,即该婚姻从法律上从未存在过。
-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
综上所述,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受胁迫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