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付逾期不能仅选择还利息。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进行以下分析:
一.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如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并在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若出卖人选择解除合同,还可向买受人请求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
二. 分析
- 分期付款原则:分期付款是基于买卖双方的约定,买受人按期支付价款,包括本金和利息(如适用)。逾期支付通常意味着违反了这一约定。
- 逾期后果: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逾期且达到一定比例时,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这自然包括了本金和利息。仅选择还利息并不符合分期付款的初衷和法律规定。
- 协商可能性:虽然法律规定了出卖人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双方仍可以尝试协商。然而,协商的基础应是基于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且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仅还利息很可能不会被出卖人所接受,除非有特殊情况或出卖人愿意做出让步。
三. 结论
- 因此,分付逾期后,买受人不能仅选择还利息。如希望减轻还款压力,应与出卖人积极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但协商的基础应遵守法律规定,不能损害出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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