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然之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规定-聂玉冰律师|法行宝
2025-03-10 房产纠纷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对设施农业用地有明确规定。以下是对该通知中关于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 设施农业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具体分类如下:

  1. 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 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农作物(含食用菌)设施种植、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等设施用地。
    • 附属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
  2.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 生产设施用地:畜禽圈舍、养殖池、养殖车间、饲草料贮存配制、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
    • 附属设施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消洗转运、冷藏存储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二. 设施农业用地的选址要求

  1. 坚持规划引领,注重节约集约:设施农业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及农业发展规划,不得占用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区域。
  2. 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

三. 设施农业用地的规模要求

  1.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应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地规模。
  2. 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合理控制规模,做到节约集约用地。作物种植类配套设施用地规模不得超过生产设施用地面积的5%,最大面积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畜禽(水产)养殖类配套设施用地规模也有相应限制。

四. 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要求

  1. 设施农业用地实行用地协议备案制:由属地乡镇政府备案。
  2. 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3.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

我的观点:设施农业用地的规定旨在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设施农业用地的合理、节约、集约使用。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