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孕妇可用”可能违反《广告法》。
具体来说,如果产品并未经过特殊化妆品的注册,或者没有通过“孕妇适用”的科学验证,但在广告中宣称“孕妇可用”,则可能构成虚假广告,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即“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在此情况下,市场监管局有权对违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例如,某美妆品牌在微信视频号店铺上架了一款气垫粉底霜,广告中标注“孕妇可用”。然而,该产品仅为普通化妆品,并无特殊化妆品资质,也未通过“孕妇适用”的科学验证。最终,该企业因违反《广告法》被罚款。
因此,企业在宣传产品时,应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避免使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表述。对于孕妇和哺乳期妇女适用的产品,应严格按照特殊化妆品的要求进行管理和宣传。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