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函审的法律规定-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07-14 行政纠纷

关于函审的法律规定,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函审”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专业术语,但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与侦查机关之间确实会通过多种法律文书进行沟通与监督,这些文书在功能上起到了类似于“函”的作用。以下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1. 函询与证据核实:

    •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若对证人证言存在疑问或认为询问不具体、有遗漏,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附卷。必要时,可要求侦查机关提供询问录音、录像。这一过程中,虽未直接提及“函”,但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通过书面形式(类似函件)向侦查机关提出具体要求,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 补充侦查的函告: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对于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若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犯罪事实,应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查清的事实,应依法提起公诉。在实践中,人民检察院会通过补充侦查提纲或类似函件的形式,明确指出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和要求,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 调取证据的函请:

    •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可能存在非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作出书面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可要求调取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这一过程中,同样可能以函的形式提出调取证据的要求,以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虽然“函审”并非法律专业术语,但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与侦查机关之间确实会通过多种类似函件的法律文书进行沟通与监督。这些文书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确保了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如有具体案件涉及此类问题,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便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提供更具体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