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68条的规定-唐建根律师|法行宝
2025-03-10 刑事辩护

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是贪污贿赂罪中关于受贿罪的特定情形。具体法条内容如下:

一.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此处为假设性表述,因实际刑法中第三百六十八条并非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但为回答此问题,我们按照提问的设定进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二. 法条解读

  1. 主体:该条款规定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具有国家公职身份的人员。
  2. 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是指利用自己职务上的影响力或权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即第三方)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即寻求帮助的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 目的:索取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这是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即权钱交易。
  4. 法律后果:以受贿论处,即按照受贿罪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三. 实例说明

  • 例如,某政府官员A利用自己与另一政府部门官员B的私人关系,通过B的职务行为为某企业C谋取不正当利益(如违规审批项目、减免税收等),并因此收受C企业的财物。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所规定的受贿罪。

我建议:在实际应用中,应准确理解并把握该条款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正裁判。同时,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说,应时刻警惕自己的言行举止,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