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93条释义-王丰小律师|法行宝
2025-03-10 刑事辩护

《刑法》第九十三条主要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进行了界定。以下是详细释义:

一. 《刑法》第九十三条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 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解读

  1.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是国家工作人员最直接的范畴,包括在各级国家机关(如政府、法院、检察院等)中履行公共职务的人员。

  2. 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履行公共职务的人员。这些人员虽然不在国家机关工作,但由于其所在的单位具有国有性质,且其履行的是公共职务,因此也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3. 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如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人员虽然不在国有单位工作,但由于其是被委派去履行公共职务的,因此同样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4.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除上述三种情况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人员可能不在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工作,也不一定是被委派的,但只要其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就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 例如,某私营企业的经理被当地政府委派为某项重点项目的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虽然该经理不在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工作,但由于其是被政府委派的,且履行的是公共职务,因此其身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综上所述,《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这对于认定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职务犯罪的主体具有重要意义。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