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续的租赁关系,主要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 租赁期限与书面形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这意味着,如果租赁关系存续且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双方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作为依据。
二. 租赁物的使用与损耗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关于租赁物使用与损耗的基本规定。
三. 租赁期限的约定与不定期租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如果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且依据其他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在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四. 承租人的续租选择权
- 虽然直接关于续租选择权的条款(如第七百二十六条、第七百三十一条等)主要涉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或租赁物危及安全时的解除权,但并未直接规定承租人的续租选择权。然而,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租赁合同中有关于续租的约定,或者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续租的合意,承租人即享有续租的权利。
综上所述,存续的租赁关系主要依赖于租赁合同的约定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并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