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贪贿所得购买理财产品构成自洗钱。
一. 自洗钱行为的定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所采取的特定行为,如提供资金帐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等,均属于洗钱行为。
二. 用贪贿所得购买理财产品的性质
- 贪贿所得属于贪污贿赂犯罪的所得。
- 购买理财产品是将财产转换为一种金融形式,这符合洗钱行为中的“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情形。
三. 结合法律条款分析
- 用贪贿所得购买理财产品,实质上是在掩饰、隐瞒贪贿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使其看起来像是通过合法投资获得的收益。
- 这种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因此构成自洗钱。
综上所述,用贪贿所得购买理财产品,属于自洗钱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建议您遵守法律法规,不要尝试用非法所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或掩饰。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