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刑具分为哪三类-聂玉冰律师|法行宝
2025-03-10 刑事辩护

普遍刑具主要分为刑讯类、拘禁类和刑罚类三类。

一. 刑讯类刑具

刑讯类刑具是审讯时专门拷掠诉讼者以逼取供词的器械工具。刑讯是古代审案中索取被告口供的主要手段。当疑犯不认罪时,刑官有权以刑讯来逼供。我国历代王朝都把口供作为断案的重要根据,明朝也不例外。《皇明祖训》强调:“凡听讼要明,不明则刑罚不中,罪加良善,久则天必怒焉。或有大狱,必当面讯。庶免构陷、锻炼之弊。”然而,历代以来,刑讯的目的多是为取得口供,至于案件证据之真实或存在与否,则疏于确认。

  1. 答杖:执行答刑或拷讯的刑具,用竹、木或荆条制成。明代规定:答杖“大头径二分七厘,小头径一分七厘,长三尺五寸,以小荆条为之。须削去节目,用官降较板,如法校勘。毋令筋胶诸物装钉。应决者,用小头,臀受”,执行时,用小头端,答打臀部。
  2. 杖:执行答刑或拷讯的刑具,用竹、木或荆条制成。明代规定: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径二分二厘,长三尺五寸,以大荆条为之。亦须削去节目,用官降较板,如法校勘。毋令筋胶诸物装钉。应决者,用小头,臀受”,执行时,用小头端,扑打臀部。

二. 拘禁类刑具

拘禁类刑具主要用于限制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人身自由。这类刑具包括手铐、脚镣、枷锁等,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审讯或服刑期间不会逃跑或造成危害。

  1. 桎梏:“桎”用以扣足,“梏”用以扣手,是古代早期的一种木制刑具。
  2. 枷锁:套在犯人身上的刑具,用于限制其行动自由。

三. 刑罚类刑具

刑罚类刑具即用于执行肉刑等刑罚的器械工具,常见于狱卒折磨犯人时。根据学者李军的论文,我们可以将刑罚类刑具总结为三大类:兵器类、厨具类和奇门类。

  1. 兵器类

    • 斩刀:由刀演化而来,是古代执行死刑的主要手段。从隋朝起直到明清,斩首都被列为五刑(笞、杖、徒、流、死)中的死刑之一。
    • 骨朵:本是一种长柄、一端粗圆的古武器,但唐宋之间却成为了一种刑具。用铁或硬木制成,顶端瓜形,唐代以后用为刑杖,宋代以后并用为仪仗。
  2. 厨具类

    • 铁刷:受生活工具启发制成,用以刷洗受刑者的皮肉,用法极其残忍。
    • 大镬:即古代的大锅,作为刑具而言,在民间一般被称为油锅。
  3. 奇门类

    • 昼夜用刑:以铁钉为原型,明代厂卫创造的一种极其残酷的刑法。只要事先制作好一个木笼,在木笼四面内里钉上钉子,再将囚犯关入其中,囚犯稍一动身,钉子即刺入肌肤之中,因此昼夜不得休息,痛苦不堪。
    • 抽肠酷刑:以铁钩为原型,朱元璋发明的一种对死刑犯人进行抽肠酷刑时所用的刑具。在一条横木杆的中间绑一根绳子,高挂在木架上。将一端的铁钩放下,钩入犯人的肛门,把大肠头钩出来,挂在铁钩上,然后将另一端的石块往下拉。当铁钩的一端升起之时,犯人的大肠即被抽出,高高悬挂成一条直线。

这些刑具在古代司法活动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发展,现代刑罚体系已经摒弃了这些残酷的刑具,转而采用更为人道和文明的刑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