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唐宏林律师|法行宝
2025-03-10 婚姻家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简称《解释(二)》)于2024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解释(二)》的核心内容及其分析:

一. 维护公序良俗与夫妻忠实义务

  1. 重婚无效:

    • 法律依据:《解释(二)》第一条。
    • 内容: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的,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分析:此条明确了重婚的无效性,即使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配偶死亡,重婚的婚姻仍不能转为有效。
  2.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财产赠与无效:

    • 法律依据:《解释(二)》第七条。
    • 内容: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分析:此条旨在保护夫妻共同财产权,防止一方因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擅自处分财产。

二. 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处理

  1. 全额出资:

    • 法律依据:《解释(二)》第八条。
    • 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 分析:此条平衡了父母出资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系,确保出资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2. 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

    • 法律依据:《解释(二)》第八条。
    • 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 分析:此条同样考虑了父母出资的情况,但更加灵活,允许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三. 夫妻财产的处理

  1. 房屋转移登记:

    • 法律依据:《解释(二)》第五条。
    • 内容: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 分析:此条为处理婚前或婚内房屋转移登记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判决公正合理。
  2. 网络打赏:

    • 法律依据:《解释(二)》第六条。
    • 内容: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分析:此条旨在防止一方擅自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保护另一方的财产权益。

四. 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

  1.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 法律依据:《解释(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内容: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 分析:此条强调了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防止一方通过抢夺、藏匿子女来损害另一方的监护权。
  2. 离婚抚养权判定:

    • 法律依据:《解释(二)》第十四条。
    • 内容: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 分析:此条明确了离婚诉讼中抚养权的判定原则,确保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得到最大保障。

我的观点是,《解释(二)》的出台为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