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二-王稼林律师|法行宝
2025-04-09 婚姻家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针对婚姻家庭领域中的热点问题,提供了详细的法律适用规则。以下是对该解释主要内容的分点归纳:

一. 维护公序良俗与夫妻忠实义务

  1. 重婚无效:明确重婚绝对无效的立场,即使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的,重婚的婚姻亦不能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

  2. 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类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例如,夫妻其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多次转给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的第三人,法院会判决该行为无效,并要求第三人返还实际收取的款项。

二. 夫妻间给予房产的处理

  1.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予房产: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房屋归属,并确定是否补偿及补偿数额。

  2. 给予房产的撤销: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给予房产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 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处理

  1.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及补偿数额。

  2.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房屋归属,并确定补偿事宜。

四. 其他重要规定

  1. 离婚协议的撤销: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情况依法予以支持。

  2. 同居关系析产: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3.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例如,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

我的观点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提供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法律适用规则。这些规则有助于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