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三款的原文是:“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这款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证明有异议时的复核申请权利及限制条件,即需要在认定书或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且复核以一次为限。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