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财产保全必须经过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程序中,若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财产保全以保障自身权益,不能直接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而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具体程序如下:
提交申请: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的财产保全申请,明确写明保全的具体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申请书中应详细载明需要保全的财产情况,包括财产的所在地、数量、价值等详细信息。
提供担保:为防止因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需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式可以是现金、房产、车辆等有价值的财产,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也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若不提供,可能裁定驳回申请。
仲裁委的转交: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申请形式和内容符合要求后,将财产保全申请、相关证据材料及公函一并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法院的审查和执行: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包括申请资格、保全范围、担保足额性等。若申请符合条件,法院会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准许保全的裁定,并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综上所述,仲裁财产保全必须经过仲裁委员会这一环节,由仲裁委员会将申请转交至法院进行审查和执行。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