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旨在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以下是对其主要内容的详细解析:
一. 维护公序良俗与夫妻忠实义务
重婚无效:根据解释(二)第一条,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即使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重婚的婚姻亦不能转为有效。
违背公序良俗的财产处分无效: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 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处理
全额出资:根据解释(二)第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离婚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判决房屋归属及补偿问题。
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同样依据第八条,如果是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且赠与合同未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法院也会根据出资来源、比例及多种因素判决房屋归属及补偿。
三. 夫妻财产处理与保护
网络打赏的认定: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认定为“挥霍”,另一方有权请求分割财产或要求少分、不分给打赏方。
股权转让的限制:根据解释(二)第九条,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况。
四. 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处理:解释(二)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明确,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有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且法院可以参照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
离婚抚养权的判定:解释(二)第十四条列举了多种情况下,法院会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如实施家庭暴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重婚或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
五. 其他重要规定
同居关系析产: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了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财产的处理原则。
离婚协议的约束力:解释(二)第十六条明确,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我的观点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为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提供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指导,有助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