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事故一方不肯去交警大队定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仍然可以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法律依据明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责任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送达当事人。这意味着,即使事故一方不愿配合,交警部门仍可依据其调查和分析来出具事故认定书。
二. 事故认定的独立性
-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不依赖于事故双方的意愿。因此,即便一方不肯去交警大队定责,也不影响交警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事故认定。
三. 后续处理建议
- 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如对方仍不配合处理,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同时,建议您保留好所有与事故相关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以便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使用。
综上所述,即使事故一方不肯去交警大队定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仍然可以依法进行事故认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