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安启博律师|法行宝
2025-03-10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了立案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具体内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这表示,只要经过初步审查,发现有足够的证据显示存在犯罪事实,并且该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机关就必须立案处理。
  2.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机关不仅不需要立案,还需要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如果控告人对此不服,他们有权申请复议。

这一条款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一环,它确保了案件的立案既不过于草率,也不遗漏任何可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