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中,“其他诉讼参加人”这一部分通常用于列明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外,与本案执行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执行程序的其他个体或组织。这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的第三人、担保人、共同债务人等。以下是关于如何填写“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详细指导:
一、确定是否需要列明其他诉讼参加人
在填写之前,首先要明确案件中是否存在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外的其他诉讼参加人。这通常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是否存在债务担保、共同债务、财产共有权争议等。
二、填写内容
基本信息:
与案件的关系:
请求事项:
三、注意事项
四、示例
假设在一份强制执行申请书中需要列明一个担保人作为其他诉讼参加人,可以这样填写:
“其他诉讼参加人:张三(担保人),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张三系本案被执行人李四的债务担保人,对李四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申请法院将张三列为本案的其他诉讼参加人,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总之,在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中的“其他诉讼参加人”部分时,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以便法院能够顺利执行案件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