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10%的股东直接通知及召开主持股东会议,在一般情况下是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的。下面我将从公司法相关规定的角度进行详细解释:
召集程序的规定:
- 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议的召集通常应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而不是由单个股东,无论其持股比例多少。
- 如果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职责,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召集和主持。如果监事会或监事也不召集和主持,那么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但这并不意味着持股10%的股东可以绕过董事会或监事会直接召集会议。
通知程序的规定:
-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送达给所有股东。这通常包括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并且需要明确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 持股10%的股东如果自行召集会议,也必须遵守这些通知程序的规定。
主持程序的规定:
- 股东会议通常由董事长主持,如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 持股10%的股东并没有直接主持股东会议的权利,除非他们是通过上述程序被选为会议的主持人。
综上所述,持股10%的股东不能直接通知并召开主持股东会议。如果他们认为有必要召集会议,应当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请求,或者在特定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如果你在这方面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