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属于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法律实践中,监理合同通常被视为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紧密相关的一类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其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都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属于专属管辖。这意味着,监理合同纠纷也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如,如果某个建设工程项目位于某市某区,那么因该项目的监理合同产生的纠纷,就应当由该区的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论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其他管辖地。这是因为专属管辖的规定是强制性的,合同中的约定不能违反这一规定。
综上所述,监理合同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这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如果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监理合同纠纷,应当遵循这一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