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3条-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3-10 行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3条主要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相应法律责任。下面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 法条原文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1. 收费规定:行政机关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时,如需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2. 费用上缴: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额上缴国库,确保资金的合法使用,防止被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
  3. 财政保障: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的经费,应由本级财政通过预算予以保障,并按照批准的预算核拨,确保行政机关正常履行职责。

二. 法律责任

虽然该法条未直接规定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其他条款,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可能会面临行政处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法律责任。

三. 实例说明

  • 例如,某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时,擅自增设了一个收费项目,并试图将收取的费用用于单位的小金库。这种行为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3条的规定,不仅应当停止违法行为,还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3条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收费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并明确了经费保障方式,以确保行政机关的公正、廉洁和高效。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