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一百二十四条的法律规定-江逸芳律师|法行宝
2025-03-10 公司事务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主要规定了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继续承担清偿责任。以下是该法条的具体内容及其法律意义:

一. 法条内容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二. 法律意义

  1. 保障债权人权益:这一规定确保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其债权未得到完全清偿,仍有权向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追索,从而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明确清偿责任:它明确了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清偿责任,避免了因破产程序终结而导致的责任不清问题。

  3. 促进破产法公正实施:通过要求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继续承担清偿责任,有助于确保破产法的公正实施,维护了市场的公平和正义。

三. 实际应用

  • 例如,某公司破产后,其债权人的部分债权未得到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债权人可以依法向该公司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追索未受清偿的债权。

四. 注意事项

在实际应用中,债权人应当注意在保证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保证期间届满而丧失向保证人追索的权利。同时,对于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随时向其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我的观点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是保障债权人权益、明确清偿责任、促进破产法公正实施的重要法律规定。在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并遵守该法条的规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公平正义。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