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原文是:“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这条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对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对其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是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防止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不应得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害其他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