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证债权文书两书(即公证债权文书与执行证书)构成执行依据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一、公证债权文书与执行证书的区别与联系
公证债权文书:
- 是指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 它明确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具体的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公证债权文书是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
执行证书:
- 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向原公证机构要求出具的,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凭证。
- 执行证书本身不是执行依据,而是作为申请执行的一个程序性文件。
二、执行依据的确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执行实施中,是根据公证债权文书并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确定给付内容的。
- 这意味着,执行法院应当将公证债权文书作为执行依据,而不是将执行证书作为执行依据。
三、对执行金额错误的救济途径
- 如果被执行人认为执行金额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被执行人有权以执行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依据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权利义务关系,结合实际情况,对执行金额进行审查和确定。
四、实际案例分析
- 以“某实业公司执行复议案”为例,法院生效裁判明确指出,执行依据是公证债权文书,而非执行证书。
-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权利,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确定给付内容,被执行人主张执行金额错误系实体异议,可另行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五、总结
综上所述,公证债权文书是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而执行证书只是作为申请执行的一个程序性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认为执行金额错误或存在其他实体问题,可以通过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希望这一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