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原文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以下是该法条的详细内容:
一. 法条原文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 法条解读
- 主体: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 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进行非法活动;
-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
- 刑罚:根据挪用公款的具体情况和情节,法律规定了不同层次的刑罚,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到无期徒刑不等。
三. 实例说明
- 例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公款100万元挪用至个人账户,用于购买股票进行营利活动。张某的行为就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因为他挪用了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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