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土地增值 部分如何处理-张文律师|法行宝
2025-07-12 公司事务

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土地增值部分如何处理,主要依据的是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政策。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政策背景与依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以及后续的《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对于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二、具体处理方式

  1. 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 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反之亦然),且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建前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 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 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且对于“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有明确的定义,即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1.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 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 如果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经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2. 纳税申报要求:

    • 企业享受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等书面材料。

三、政策执行期限

根据最新的公告,上述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土地增值部分,在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并在后续转让时按照特定规则扣除相关费用。企业应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纳税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