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取医院原始影像资料医院不给调取,可能构成违法。具体分析如下:
患者有权查阅、复印或复制相关资料: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等医疗损害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也可以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患者方保管(注:此处为患者方保管的是复印件,原件仍由医疗机构保管)。
- 患者有权查阅、复印或者复制自己的客观性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院拒绝提供资料可能构成侵权:
- 如果医院无正当理由拒绝患者或其代理人查阅、复印或复制相关资料,可能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和医疗纠纷处理权。
- 在这种情况下,患者或其代理人可以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议与措施:
- 首先,尝试与医院沟通,明确表达你的需求和依据的法律法规,看是否能够协商解决。
- 如果沟通无果,可以向医院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其介入处理。
- 若仍无法解决,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或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医院拒绝提供原始影像资料可能构成违法,患者或其代理人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在这方面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