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一般什么情况-孙乐洋律师|法行宝
2025-07-11 行政纠纷

撤诉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发生:

  1. 原告主动申请撤诉:

    • 原告在法院立案后,由于自身原因或其他因素(如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认为无需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决定不再继续进行诉讼程序,可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撤诉最常见的情况。
    • 举例:在一起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与被告经过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于是原告向法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2. 法院按撤诉处理:

    • 如果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以视为原告放弃诉讼权利,按撤诉处理。
    • 另外,如果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法院也会按撤诉处理。
    • 举例: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中,原告因对庭审程序不满,在未得到法庭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离开法庭,法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了该案。
  3. 特定情形下的视为撤诉(如行政诉讼):

    •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原告或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也会被视为撤诉。
    • 举例:在一起行政征收补偿纠纷的行政诉讼中,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费用减免,法院依法视为其撤诉。

综上所述,撤诉是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行使处分权的一种表现,可以是主动申请,也可以是因特定情形而被法院视为撤诉。在撤诉后,如果原告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法院可能会根据案件类型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因此,在决定撤诉前,原告应充分考虑其法律后果和可能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