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公司是否可以承揽同一工程环保预评价和环境验收-马海东律师|法行宝
2025-03-06 合同纠纷

同一个公司不可以承揽同一工程的环保预评价和环境验收。以下是具体的法律分析:

一. 法规依据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后,再从事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者验收工作”。

二. 法规解读

  • 根据上述规定,明确禁止了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单位,再从事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或验收工作。这意味着,同一公司不能既做环保预评价(即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又做环境验收工作。

三. 实例说明

  • 假设某公司A为某工程项目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那么根据法规,公司A就不能再参与该工程项目的环境验收工作。如果公司A违反了这一规定,将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同一个公司不可以承揽同一工程的环保预评价和环境验收工作。这是为了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防止因利益关联而影响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