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并没有第六项内容。该法条内容主要涉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遵守的食品安全要求,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的综合治理措施。以下是该法条的详细内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要求: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具体管理办法的制定: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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