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刘杰律师|法行宝
2025-07-10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是关于假释程序的规定,以下是该法条的详细解释及相关法律知识点:

一、核心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犯罪分子的假释程序,明确假释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二、法条原文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该法条表明,假释作为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具体来说,假释的程序需依照《刑法》第七十九条关于减刑程序的规定进行,即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的犯罪分子裁定假释。

三、相关法律知识点

  1. 假释对象的限制条件:

    • 累犯不得假释。
    • 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 假释考验期限:

    •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3. 假释犯在考验期限内应遵守的规定:

    •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 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 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必须事先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4. 假释的撤销:

    •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是关于假释程序的重要法律规定,确保了假释制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在处理涉及假释的案件时,应严格遵循该法条及相关法律知识点,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