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什么时间算-刘杰律师|法行宝
2025-07-10 经济纠纷

公证书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债务人未按公证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具体分析如下:

一. 计算起始时间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公证书,在公证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若债务人未按公证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债务,即开始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 计算起始时间的具体情况

  1. 公证书有确定履行期限的:

    • 利息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例如,若公证书明确债务人应在某日前偿还债务,则该日期为履行期限,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的,即开始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 公证书未确定履行期限的:

    • 这种情况较为少见,因为公证书通常会明确履行期限。但若确实未确定,则利息从公证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即公证书出具并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日期。

三.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 迟延履行期间。这一计算方法适用于所有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情况,包括公证书。

综上所述,公证书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债务人未按公证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具体计算方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执行。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