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无罪的案例-邓青青律师|法行宝
2025-03-05 刑事辩护

徇私枉法罪无罪案例确实存在,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以下是一个典型的无罪案例及其法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程雄文案((2018)赣1130刑初136号):

  • 案件背景:程雄文系婺源县公安局许村派出所协警,被指控犯有徇私枉法罪。
  • 指控事实:程雄文在协助正式民警程锐威抓捕贩卖高考答案的犯罪嫌疑人陈某及何某过程中,被指控存在徇私枉法行为。

二、法律分析

  1. 主体要件不符合:

    • 法律规定: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
    • 案情分析:程雄文虽为协警,协助正式民警工作,但并未独立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管等职权。在本案中,其行为依附于正式民警程锐威,并非独立履行职责,因此不符合徇私枉法罪的主体要件。
  2. 主观要件不具备:

    • 法律规定:徇私枉法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徇私、徇情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违背事实和法律,仍然故意为之。
    • 案情分析:程雄文在协助抓捕过程中,主观上一直认为是在正常办案,并不知晓程锐威是在办私案。程锐威的行为系利用警察身份办私案以敲诈钱财,而非包庇犯罪嫌疑人。因此,程雄文主观上不具备徇私枉法的故意。
  3. 客观行为未实施:

    • 法律规定: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明知无罪的人进行追诉,或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追诉,以及在刑事审判中作出枉法裁判。
    • 案情分析:程雄文在协助抓捕过程中,主要是协助程锐威抓人、看人,并未实施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其他隐瞒事实的行为。放走何某系根据程锐威的指示,放走陈某也是程锐威自行决定,程雄文只是跟随。因此,程雄文客观上未实施徇私枉法的行为。

三、裁判结果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雄文犯徇私枉法罪的事实不成立,判决被告人程雄文无罪。婺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四、总结与建议

程雄文案的无罪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徇私枉法罪构成要件的严格把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徇私枉法罪的认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行为人符合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同时,对于协警等辅助人员,应明确其职责范围,避免将协助行为错误认定为独立履行职责的行为。

我建议:对于涉及徇私枉法罪的案件,辩护律师应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充分论证行为人是否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