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 以什么定罪处罚-储博刚律师|法行宝
2025-07-09 刑事辩护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五款明确指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应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立法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拐卖妇女、儿童行为链条的整体认定,无论初始的收买还是后续的出卖,均视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行为。

量刑标准方面:

  •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因此,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出卖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面临此类问题,请务必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了解法律风险和后果。作为专业律师,我储博刚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特别擅长处理暴力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等刑事案件。如有需要,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