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贿刑法第几条-孟翔律师|法行宝
2025-07-09 刑事辩护

共同受贿的相关规定主要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中体现,该法条规定了受贿罪的基本构成,而共同受贿作为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态,也遵循这一规定。具体来说:

一、法律条文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共同受贿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这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2. 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
  3.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也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共同受贿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其法律条文主要体现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中,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具体认定。如果你对此类问题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