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离婚案件上诉二审是否需要开具生效证明”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审离婚判决生效证明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出具证明书的通知》,对于当事人未上诉的第一审离婚案件,当离婚判决在上诉期届满后发生法律效力时,原审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出具判决生效证明书,并加盖院印,以此确认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这是为了便于相关机构和个人判断离婚判决的法律效力,避免工作中的不便。
接下来,我们分析二审离婚案件的情况。在二审程序中,如果一审离婚判决被上诉,那么该判决在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之前并未生效。二审法院会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并根据审理结果作出维持原判、改判或撤销原判等终审判决。因此,在二审程序进行中,一审离婚判决并未生效,也就不需要开具生效证明。
然而,如果二审法院已经对上诉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并且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那么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持终审判决书作为法律效力证明。在这种情况下,也不需要再开具一审离婚判决的生效证明。
综上所述,对于离婚案件上诉二审的情况,不需要开具一审离婚判决的生效证明。因为二审程序进行中时,一审判决并未生效;而二审终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持终审判决书作为法律效力证明。希望这个解答能够清晰地解决您的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