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减后并”的情况下,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先减后并”实际是《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具体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也就是说,先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然后把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的刑期进行合并,从而成为一个新的刑期。
例如,某人因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在执行7年后又犯新罪。此时,应先减去已经执行的7年刑期,把剩余的5年刑期与新罪所判处的刑期(假设也是5年)进行合并,然后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原则数罪并罚,决定最终执行的刑期。而最终执行的刑期,根据上述规定,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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