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将总公司列为被执行人。以下是具体的法律分析: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 法律分析
三. 实际执行
我建议,在面临分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时,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将总公司列为被执行人,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