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文史资料 有著作权吗-张孝全律师|法行宝
2025-02-28 知识产权

政协文史资料具有著作权。

一. 政协文史资料的著作权归属

政协文史资料是历史当事人和见证人对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的记述,这些资料往往具有亲历、亲见、亲闻的特征。其作者大多是政协委员和政协联系的各界爱国人士,这些作者是许多重要历史事件的参与者或见证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政协文史资料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其作者。

二. 政协文史资料的著作权保护

政协文史资料作为一种具有统一战线特色的近代和现代史资料,同样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该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这意味着,即使政协文史资料未公开发表,其作者也依法享有著作权。

三. 政协文史资料的著作权行使

政协文史资料的作者有权行使其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同时,作者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这些权利,并依法获得报酬。

四. 政协文史资料的著作权争议解决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发生政协文史资料的著作权争议,如未经作者许可擅自使用、修改或删节其作品等,作者或其继承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例如,在《“七七”事变纪实》著作权的案件中,作者何基沣、邓哲熙、戈定远、王式九、吴锡祺的继承人就因中国文史出版社未经授权删节其作品内容而提起了诉讼,最终双方通过调解解决了争议。

综上所述,政协文史资料具有著作权,其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并有权行使其权利。同时,任何使用政协文史资料的行为都应当尊重作者的著作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