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刘亘煜律师|法行宝
2025-07-08 刑事辩护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寻衅滋事罪。具体来说,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行为表现包括无故、无理殴打他人,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
    • 情节恶劣的认定包括致一人以上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引起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严重后果、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
  2.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 通过言语威胁、行动阻挠等方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 情节恶劣的认定包括多次实施上述行为、手段恶劣(如持械追逐)、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后果、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在公共场所实施导致秩序混乱等情形。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索要财物,或故意损坏、长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 情节严重的认定包括强拿硬要数额较大、多次实施该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毁财物价值较高或具有特殊意义等情形。
  4.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在商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制造混乱,扰乱正常秩序。
    • 严重混乱的认定需结合场所性质、人员密度、持续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如引发群众恐慌、交通瘫痪等后果。

此外,如果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将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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