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帮助犯不可以成立特殊防卫。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特殊防卫的构成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特殊防卫(特别防卫)的构成条件包括:
- 客体条件:不法侵害人必须实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如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
- 时间条件:防卫行为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过程中。
- 主观条件:防卫人必须具有防卫意识,即为了防止或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针对实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
- 防卫限度:特别防卫没有防卫限度的要求,但防卫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紧迫性相适应。
二. 帮助犯的性质
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实行犯而言,指在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之后,以心理支持、物质帮助等方式故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或为他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而自己不直接实行犯罪。
三. 分析特殊防卫是否适用于帮助犯
- 对象条件不符:特殊防卫要求防卫行为必须针对实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而帮助犯并未直接实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因此不符合特殊防卫的对象条件。
- 防卫意图不符:特殊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明确的防卫意图,即为了防止或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针对帮助犯的防卫行为,其意图并非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是为了防止帮助犯进一步协助实行犯实施犯罪。
综上所述,对帮助犯不可以成立特殊防卫。因为帮助犯并未直接实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且针对帮助犯的防卫行为也不符合特殊防卫的防卫意图和对象条件。我的观点是,在面对帮助犯时,应当根据其具体行为性质和情节,采取适当的防卫措施或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而不是盲目地主张特殊防卫。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