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人员利用学生校名额收费 会构成什么罪-周亚东律师|法行宝
2025-02-27 刑事辩护

社会人员利用学生校名额收费,可能构成受贿罪或诈骗罪。具体分析如下:

一. 可能构成受贿罪

如果社会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如学校招生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即希望获得校名额的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同时,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也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类似行为的,也依照受贿论处。

  • 例如,某社会人员与学校招生人员勾结,通过招生人员的职权,为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谋取校名额,并收受学生家长的钱财,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受贿罪。

二. 可能构成诈骗罪

如果社会人员并没有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而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诈骗罪。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人员通过欺骗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社会人员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 例如,某社会人员谎称自己有能力为学生获取校名额,并以此为由骗取学生家长的钱财,但实际上并没有能力也没有去为学生获取校名额,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诈骗罪。

我建议,对于这种行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也提醒广大民众,要警惕这种利用校名额进行非法收费的行为,以免上当受骗。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