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第22条-孙晓峰律师|法行宝
2025-02-27 经济纠纷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主要规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的活动。具体来说:

  1. 禁止活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 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 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 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 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 发放贷款,或者将融资项目期限进行拆分;
    • 将融资项目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为融资项目提供本息代偿承诺或为投资者的投资本金、收益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变相担保,以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我建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确保业务合规性,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