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主要针对的是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时的相关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具体规定如下:
一.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
-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这意味着,如果网络贷款平台只是作为中介,帮助借款人和出借人建立联系,那么它通常不会对借贷双方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 如果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如果网络贷款平台明确表示或以其他方式证明它为借贷提供了担保,那么当借款人违约时,出借人可以要求网络贷款平台承担担保责任。
二. 生活实例:
- 例如,小明通过一个网络贷款平台向小红借款,平台只是作为中介,帮助小明和小红建立了联系。如果小明后来没有按时还款,除非平台明确表示过它会为这笔借款提供担保,否则小红不能要求平台承担责任。但如果平台在宣传时明确表示会为借贷提供担保,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证明了它提供了担保,那么小红就可以要求平台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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