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付款利息不属于可得利益,而属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下面我将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一. 逾期付款利息的性质
- 利息作为损失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逾期付款利息正是因违约方未按时付款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赔偿。
- 利息与可得利益的区别:可得利益通常指的是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如利润、收益等。而逾期付款利息是违约方因未按时付款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它并非合同正常履行后守约方可以获得的利益,而是因违约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
二.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此条款说明了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原则,逾期付款利息作为损失的一部分,应被纳入赔偿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也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这一条款直接规定了逾期付款利息的支付义务,进一步印证了逾期付款利息属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逾期付款利息不属于可得利益,而是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它是对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